房产证上写一方单独所有(房产登记为夫妻中的一人,是否就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作者 | 槐城律师 李石

为什么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人名义登记的财产有时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怎样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房屋

崔某和张某是夫妻关系。张以9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某处的商品房,并于2010年10月以张的名义登记了该房屋。房权证上注明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2018年10月,崔虚构某项目事实,在哈尔滨某区、北京某骗取公某等4人800多万元。

崔某一个月后被捕。

崔某涉及刑事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警方发现张某将崔某共有的财产赠送给崔小某。

公某认为,未经崔某同意,张某私下向崔小某赠送商品房,逃避法律执行。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自己的利益。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某与崔小某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并依法撤销。

法院最终判定该房屋为共同财产,并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崔晓在审判中陈述父母分居十多年,但张提出与崔分居,崔也有类似的陈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无法确定张、崔分居的情况。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如果分居是真实的,原则上还没有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改变的原因。

张、崔未提供书面夫妻财产合同,证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

房产证上写一方单独所有(房产登记为夫妻中的一人,是否就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即使有这样的协议,也只有第三方知道协议,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在本案中,张某和崔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涉及房屋,虽然只以张某的名义登记,但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购房是否存在贷款以及谁偿还的债权债务,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房产证上写一方单独所有(房产登记为夫妻中的一人,是否就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由于崔某对涉案房屋有潜在的应有份额,因此该房屋的份额构成了崔某可以偿还个人债务的财产。

淮城律师结合实践经验,为婚姻期间的财产保护提供以下建议供参考。

1.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后不直接转化为共同财产,但需要特殊处置。通常情侣婚后会共同控制双方的储蓄等财产,用于婚后生活,久而久之无法区分家庭财产中的个人比例。

在确定婚姻关系之前,将部分财产存入特定的银行卡,婚后不使用银行卡作为家庭支出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认定为共同财产,因为银行卡中的资产作为婚前的个人财产,相对独立。

2.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财产所有权。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

财产属于一方单独所有,需要有两个条件:

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

二是需要书面约定,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没有约定或者协议不明确的,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不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属于夫妻。

3.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出售,婚姻增值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全额购买的财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婚姻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仍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及其增值部分达成协议。

如果婚姻财产识别和民事侵权存在更多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我们的律师事务所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随时随地进行法律咨询。

发布于 2023-10-13 14: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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